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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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性用途】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宁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二)根据中央下达的引导资金预算规模,结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
2、政策,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宁波监管局。(三)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日常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审核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重点评价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协同市科技局制订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二)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支持重点,确定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引导资金支出绩效实施财
3、政评价。(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五条【职责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二)按照规定要求、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三)按照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履行引导资金使用相关职责。(四)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报告等材料。(五)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六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分配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遵循“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原则,按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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