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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实施方案一、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建设“XX人才创新港”和“XX净月人才谷”。建立自创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社会保障、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对引进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随来随办、随时兑现“原则,实施子女入学、编制安置、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安置等激励措施,提升人才平台吸引力和创新力。对自创区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支持自创区加快建设专家公寓,打造人才社区。二、全面强化创新要素保障组建管理机构。建立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成立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
2、X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综合指导、统筹规划、政策支持、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XX市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推进机构,推进自创区的建设发展。自创区结合自身实际,成立自创区建设工作机构或专班,负责自创区的建设发展。构建省统筹、市建设、区协同、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先行先试政策。以XX高新区、XX净月高新区为核心区,将XX新区作为政策覆盖区,将XX市各类国家级园区作为建设辐射区,统筹编制发展规划纲要,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指导下,优化各类园区空间布局。自创区可享受XX新区、中韩(XX)国际合作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现行的各类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自
3、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鼓励XX市、XX新区及XX高新区、XX净月高新区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自创区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形成“1+N”综合配套政策体系。适时编制出台自创区条例。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围绕自创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统筹省、市、区各级相关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支持自创区重大项目。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政策,支持自创区企业发展。在地方债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自创区重大项目予以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对自创区土地出让收入,除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提资金外,其余全部用于支持自创区建设。强化土地供应支撑。鼓励自创区盘活利用存量
4、建设用地,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优先保障。支持XX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自创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优化自创区国土空间布局,确保规划建设用地需求。支持在XX市域内调整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空间布局。鼓励自创区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对主导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点状供地、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应。自创区在发展吉林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70%执行。支持和鼓励自创区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
5、和转让。支持自创区开展低效用地开发试点,结合城市更新制定工作方案,加快自创区内旧工业、低密度功能区以及零星地块整合工作。健全容错机制。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自创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扩大自创区管理权限。赋予自创区更大自主权、决策权,除确需国家审核批准备案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外,原则上全部授权或委托自创区管理。研究建立与省直部门“直通车”制度,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冲突的
6、前提下,允许自创区在项目申报、财政补助、人才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直接申报。优化办事服务流程,编制发布自创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健全完善一门受理、联审联批、多证联办和高效运转的综合服务平台。探索自创区人事制度改革。鼓励自创区建立人事制度改革试验区。探索实行任用制、聘任制、合同制相结合的岗位薪酬模式。支持自创区实行灵活自主的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模式。深化成果转化权益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鼓励
7、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支持自创区内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任)。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基础研究成果重点探索学会共同参与和发挥“小同行”作用的评价制度;应用研究成果重点探索学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用单位参与的评价制度;技术开发成果重点探索企业、金融投资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的评价制度;产业化成果重点探索主要用户、市场检验、第三方评
8、价机构参与的评价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结果的应用,逐步探索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创新平台载体认定、科技成果评奖、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及科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鼓励科研管理机制创新。鼓励自创区内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等创新平台管理机制创新,探索在自创区内实行科研项目包干制、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招标制等科研管理机制创新。探索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在自创区建设人才管理体制改革试验区,赋予自创区在人才管理、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支持自创区建立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在“破四唯”等方面率先探索。对自创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程
9、序逐步赋予高级职称评审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等开展职称自主评聘试点。四、全面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落实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科技孵化运营主体和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选择一批孵化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专业化团队管理试点。支持自创区统筹推动综合型“双创”平台和专业特色型“双创”平台建设。加强长津、吉浙等跨区域合作的“双创”平台和科技创新云平台建设。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建设“XX人才创新港”和“XX净月人才谷”。建立自创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社会
10、保障、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对引进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随来随办、随时兑现“原则,实施子女入学、编制安置、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安置等激励措施,提升人才平台吸引力和创新力。对自创区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支持自创区加快建设专家公寓,打造人才社区。支持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入驻自创区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和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征信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扶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支持自创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11、争取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和设立科技证券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融资、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一体化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创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和科技支行,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考核激励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流程。鼓励探索完善普惠科技金融创新模式,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加强企业融资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加大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力度。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核心区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的,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级财政给予奖补资金支持,XX市、自创区可联动支持。鼓励自创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破除限制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制度瓶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及时执结涉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实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等政策,推动自创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