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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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平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至2013年前全面完成我省饮水平安的目标任务,依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农村饮水平安项目建设管理方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关于改进中心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平安问题的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乡镇、村庄、学校、国营农(牧)场和林场等饮水担心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列入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平安总体规
2、划的水源、水量、水质不达达标地区的人畜饮水平安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改变、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以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平安问题为原则。优先支配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项目,保障供水水质,主动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供水系统一般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不包括入户部分),水处理设施等,不包括农村牧区学校校内供水设施建设。第四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平安问题由各地政府负总责,在中心赐予投资支持的基础上,省、州、地、市予以配套投资。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支配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
3、作。水利部门组织做好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以及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碑病等须要解决饮水平安问题的范围。第六条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建设标准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和农村饮水平安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其次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支配申报下达第七条完善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规划。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规划由省、州(地、市)、县依次依次由各级政府审批,主要明确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范围等,要健全规划体系,完善协调连接机制,着力提高规划质量。经过批准的规划要严格执行。
4、第八条各地要依据经批准的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探讨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必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省水利部门提出审查看法,省发改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投资低于100万元以内的农村牧区饮水平安工程实施方案确需单独编制实施方案的由各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看法、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并报省级发改和水利部门备案。第九条州、地、市级发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投资状况限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支配,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支配,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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