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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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方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部长:王旭东二OO五年二月八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2、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详细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供应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方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3、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供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纳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照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方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信息产业部依据实际状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托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供应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4、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九条拟通过接入中国教化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供应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十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供应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状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十一条拟从事新闻、出版、教化、医疗保
5、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居处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
6、主页底部的中心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依据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书目下。第十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须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须要终止供应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第十六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应当保证所供应的信息内容合法。本方法所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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