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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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陕西省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方法产生。在确认的汽车内饰材料产品中随机截取样品12块,其中6块作为检验样品,6块作为备用样品。如果汽车内饰材料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则应在不同方向分别截取样品12块,其中6块作为检验样品,6块作为备用样品。一般要求每块样品的尺寸为356mm100mm。2检验依据表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铅QC/T943-20132汞QC/T941-2O133镉QC/T943-20134六价铭QC/T942-20135多溪联苯(PBBS)QC/T944-2013
2、6多溟二苯醛(PBDES)QC/T944-20137燃烧特性GB8410-200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30512-2014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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