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柴油机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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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5陕西省柴油机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骰子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6L独立包装样品2份。如产品独立包装20L或在成品罐抽样时,应按GBZ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进行取样。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I份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柴油机油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闪点(开口)GB/T3536-20082倾点GB/T3535-20063泡沫性GB/T12579-2002(2004)4运动黏度(1000C)GB/T265-1988(2004)5黏度指数GB/T1995-1998(2004
2、)GB/T2541-1981(2004)6水分GB/T260-20167机械杂质GB/T511-20108蒸发损失NB/SH/T005920109磷GB/T174761998或SH/T06311996或SH/T07492004或SH/T02961992备注:当产品规格型号中黏度等级为30、40、50、60时参与判定,产品规格型号中黏度等级为其它时不参与判定。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11122-2006柴油机油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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