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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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1、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2、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临床住院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1996第57号)执行,实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其它初级卫技职务的卫技人员的学分达标要求按相应类别的卫技人员标准执行。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11类学分达标要求如下:人员类别每年度学分总分(包括I、11类)I类学(5年累计)II类学分
2、(每年度计分)达标标准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区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210学分215学分院内学分其他510分其他中级以上卫技人员区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220学分215学分院内学分其他510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区级医疗卫生单位10210学分院内学分其他55分注: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I类学分可累计计算,11类学分不累计,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三、学分分类和院外学分授予标准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四、院内学分授予标准及要求(一)授予标准1、由院内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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