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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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提高产业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全力支持我区产业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如下措施。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空间保障(一)统筹做好规划空间保障。科学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各类要素向产业园区集聚,新增工业项目除特殊工艺、环保要求和必须靠近原材料产地等情况外,原则上一律进入产业园区。加快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市、县多级多部门数据共享,指导项目科学选址。(二)合理保障园区用地规模。各
2、地要在深入分析产业园区的产业发展目标、用地需求、土地开发强度、存量及低效用地、投入产出效益等基础上,科学确定产业园区用地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留足合理的发展空间。强化对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的引导,支持开发和节约集约程度较高的产业园区按需扩容;对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不适宜发展工业的区域,逐步撤销工业园区或调整、整合园区产业结构布局;对小、散、弱的各类产业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撤并。支持发展态势良好、土地供求矛盾突出的园区发展飞地经济。(三)优化园区用地结构。支持工业主导型产业园区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合理增加工业和仓储用地占比;支持产城融合型产业园区合理增加科技研发、企业总部、公共服务配套等功能,提升商
3、业配套服务水平与人居环境空间品质。对人口净流入城市和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四)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各地要全面摸查辖区内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容积率较低的,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空间品质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预留空间。在满足节约集约用地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涉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
4、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各市县可制定相关规定,简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并全过程留痕。(五)实施规划过渡期特殊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过渡期,指导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选址。对选址不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但已列入同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或行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且符合国家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允许依法依规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二、加大产业项目用地用矿保障力度(六)强化新增建
5、设用地计划指标精准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真实有效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各地争取将更多项目列入国家及重点保障项目清单,由国家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统筹保障,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单列33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设区市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七)积极盘活存量拓展增量空间。完善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力度,争取国家配置更多新增建设用地计
6、划指标。建立健全盘活存量土地与奖励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能耗指标和林地指标挂钩制度。(八)加快失效用地处置。各地要定期清查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及时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对符合自然资源部和有关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各地在清理处置有关批准文件后,收回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优先调剂给当地产业园区使用。(九)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工业用地。完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机制,通过产业更新、增容技改、综合整治等多种模式,盘活存量低效用地。1 .允许土地使
7、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低效工业用地。完善低效工业用地退出机制,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2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从事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3 .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对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十)用足用活流量指标。全面摸清废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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