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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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配套资金管理部门)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称市审核小组)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成,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本市国家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承诺的主管
2、部门。第三条(配套资金管理职责)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配套资金并实施管理。市审核小组负责对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配套资金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第四条(配套资金支持方式)结合国家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第五条(配套资金审核)配套资金实行立项审核制度。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配套资金方案进行预审,拟订配套资金相关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中央有关部门或国家重大专项组织单位出具配套资金相关承诺书。经市审核小组评审确定予以配套资金的,所需配套资金列入市责任部门的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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