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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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单位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资本:单位住所地址:单位业务联系人单位业务联系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业务联系人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人联系方式:代理人联系地址: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社部门联系人姓名:人社部门联系方式:审批机关的告知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一)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六条;(三)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人政令2018年第4号)第五条;(四)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
2、发(20XX)7号)及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五)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XX)7号)及附件2涉企事项改革清单(20XX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43号)(七)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XX)7号)及附件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XX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有关
3、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33号)(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告知承诺的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34号)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要求:(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实行认缴登记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申请书(1份,劳务派遣申请书为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在“一网通办”平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样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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