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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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河湖水事行为,实现河湖安澜长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与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隧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主要包括桥梁工程、油气输送管道工程、通信线路工程、通信管道、送变电工程、公路、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热力工程、城市隧道、港口工
2、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其他类非水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河道(包含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简称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同属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
3、方式办理申请,也可选择按单一事项的要求分别办理申请。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如下:(一)自治区:黄河干流入境至托克托河段内蒙古段上建设的小型项目;西辽河内蒙古段上建设的小型项目;盟市界河边界河段、跨盟市湖泊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二)盟市:黄河、嫩江、辽河、额尔古纳河一级支流上兴建的所有项目;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跨旗县(区)重要河段上和跨旗县(区)湖泊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三)旗县(区):其他河湖上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第六条高速公路、输水管道等同一个项目法人需穿越不同审批权限河道,由上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的下级水
4、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照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实施集中许可改革的盟市、旗县,许可权限由行政审批部门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开发区”以及其他区域,除列入负面清单的涉河建设项目外,不再单独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第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I)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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