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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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2月2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9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2023年2月2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
2、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禁止、限制目录由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限制目录应当包含具体种类、实施时间和适用区域等内容,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四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
3、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止、限制使用,并按照谁使用、谁清理的原则,予以回收处理。第五条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应当遵循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宣教并重、公众参与、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联合执法、考核评价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及回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
4、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农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参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指导基层群众
5、性自治组织将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公众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学校、幼儿园应当将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商品交易、文娱体育以及其他群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做好塑料制品废弃物的清理回收,防止乱扔乱堆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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