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学办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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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中学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校全称为XX初级中学,简称“XX初中”;英文表述为:XX;住所地址为:XX;邮政编码为:XX;第三条本校由XX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第四条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招生对象,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500人第二章办学理
2、念与学校文化第五条办学思想:常规立校,质量强校,特色兴校。办学理念:学生全面发展,教师扬长发展,学校特色发展。学校的办学目标:办成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第六条办学举措:德教一体,全科一体,三年一体。办学精神:永不言弃,花自盛开。第七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第三章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XX教育局委派,XX局任命,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
3、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第九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1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2 .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3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4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
4、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5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6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7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8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9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十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5、。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
6、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团支部、安全办和财务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
7、校长、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
8、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第十八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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