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监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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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监督办法(2023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四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
2、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市环境状况,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等;(二)全市环境目标完成情况,包括纳入国家、省、市考核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全市发生的重大以及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情况;(四)全市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制度建设以及改革举措推进情况;(五)全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情况;(六)全市环境资金投入情况;(七)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上一年度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八)全市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主要措施以及应当报告的环境保护事项;(九)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
3、其他环境保护事项。第四条下列重大环境保护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市级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二)全市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制度以及改革举措;(三)全市重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四)全市新建影响环境质量的重大产业项目;(五)全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善后处置、责任追究情况;(六)国家、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第二章准备工作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城环委)委员、人大代表和环保领域专家等对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
4、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调研组应当到2-3个区县,分别就1-2个环境保护重点突出问题,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深入了解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相关环境保护数据进行同比,查找存在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建议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在环境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应当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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