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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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规范根据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资产报废处置行为,提升资产报废处置效率,节俭资产报废处置经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一条本规范仅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所使用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5类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报废处置。房屋及构筑物类资产以及公务用车的报废处置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第
2、二条资产符合下列情形时,资产使用单位可申请资产报废处置。(一)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已计提完折旧,净值为零,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法修复的资产。(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资产。(五)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资产。(六)因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变达标的资产。(七)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资产。(八)其他情况。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参照现行对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执行。对于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第四条根据
3、报废资产规模,在满足相关条件前提下对学校资产报废处置实行分类管理,资产报废处置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类。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均须通过“学院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申报流转。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资产报废处置须遵循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资产回收人。第五条对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学校办学指标的重大资产报废项目,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进行论证并经审批后进行处置。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单位原值1万元以下的办公、教学用家具和计算机设备资产报废可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分类申报分类处置。超出规定情况的需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同样适用简易程序。对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报废处置的资产
4、须满足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折旧已计提完毕且已无回收价值或回收残值小等条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报废处置的资产经批准可不进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余满足报废条件的资产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置。第七条凡使用简易程序进行资产报废处置的,遵循“谁申报谁负责,谁鉴定谁担责”原则,实行终身责任制。资产使用单位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第八条采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资产报废工作实行定期方式申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资产报废处置的原则上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由资产使用单位于每年度1季度(1-3月)进行申报;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资产报废处置的原则上每年度按学期办理两次,由资产使用单位
5、于每学期开学首月进行申报。资产使用单位资产报废处置事项须通过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等公开程序,经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汇总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后执行。第九条资产报废处置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如下:(一)资产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评估小组,对待报废资产进行论证和形成鉴定意见并在履行规定审议程序后,提出资产报废处置申请。(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对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资产报废申请的可行性、适用处置程序等进行审核认证。(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使用单位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核认证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四)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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