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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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下达我市和我市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省和市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保教费补助资
2、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我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幼儿园是指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第四条
3、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维护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县区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
4、制本专科生,全市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省每年奖励3000名,全市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市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省每年奖励8000名左右,全市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
5、经济困难的高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全市每年资助名额按照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具体根据国家、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在220044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七)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
6、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九)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
7、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全市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
8、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在100O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第七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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