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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二级单位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二级单位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政府会计准则、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二级单位工作经费主要是指学校为保障二级单位(不含两仪所和附校)正常工作的开展,按教学教辅、行政管理等分类编制的年度指标控制经费。主要包括正常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是指二级单位指标控制安排的所有经费的借款、使用、审批和报销等过程的规定。第四条二级单位工作经费使用时应遵循“年度安排、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按指标控制数使用,不得突破指标控制数。(继续教育学院当
2、年社会服务净收入较上年度有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可适当调增其相关工作经费)。年度确需在额度内调剂指标时,行政单位、教辅单位等报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进行指标调整;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等报经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进行指标调整。第五条二级单位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经制度和会计法规,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不得用于福利性支出或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支出,严禁用于私用借款。第六条二级单位工作经费报销须持有合法票据,所开发票抬头一律为“学院”,发票应写明日期、品名、金额,经办人须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有效,不重复报销。若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耗材、维修
3、用品,还须附有购货清单。以“办公用品“、“图书”、“耗材”、“劳保用品”等笼统代以冠名的发票,无购货清单等附件的一律不予受理报销。第七条二级单位工作经费开支严格执行部门(或二级学院)审批制度。各行政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部、体育部经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二级学院工作经费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共同审批,并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处负责审核,对于超出指标限额的各项支出,不予办理。第八条二级单位工作经费的使用应按市财政要求,避免支付现金,可使用转账、公务卡、电汇等方式结算。第九条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学校出台的学院公务出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出差人员办理差旅费报销
4、时按规定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相关费用单据及公务出差审批单,按经费管理批准权限经相关领导签审,由财务处会计审核后,予以办理。第十条使用二级单位工作经费发放本校人员费用,行政单位只能在加班费中列支;各教学单位除学校另有规定的,只能在定额公务费中列支。发放人员经费,本校教职工由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校外人员应缴个税须按照外聘专家劳务费发放表表样据实填写。具体规定是:每月25日前,由各发放单位制表、完成报销审批流程后报财务处,同时附电子发放汇总表,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第十一条发放给个人的各种费用,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发放现金时须由个人签字,交财务处作为报销附件。
5、第十二条各单位需用工作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在上年度编制预算时申报列入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并经批准或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采购过程需按照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且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库后方可报销。第十三条各单位需用工作经费购买低值耐用品的,根据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按照“谁购买谁管理”的原则,建立低值耐用(易耗)品台账,并做好出入库领用记账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购置用品应遵循“适用、质优、价廉、优惠”等原则,严禁购买高档、豪华的用品,财务处有权对各单位购置的材料用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第十五条各单位因公借款,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审。一般情况下,前账不清、不再借款。借款人处理完有关事项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结清借款的,应说明情况并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再次借款。借款金额必须控制在工作经费指标范围内,不得多借。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部门包干经费支出管理办法(XX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