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破安全警戒制度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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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爆破安全警戒制度(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爆破安全警戒由队长(副队长或当班负责人)负责。在爆破作业部位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插信号旗、标志牌、彩条封闭带等)。使爆破作业区域相对封闭,禁止闲散人员进入。第二条在班前交底中爆破队队长(副队长或班负责人)要将警戒范围和要求对警戒执勤人员进行交底,并负责检查落实。第三条重点警戒部位(如爆破区的正前方、重要交通要道口、筛分系统等),警戒执勤人员由副队长或爆破员执行,其他人员配合。不得由实习生、辅工单独完成重点警戒部位的执勤任务。第四条爆破警戒执勤人员,必须佩戴袖章、口哨和配备统一频率的对讲机。第五条队长(副队长或班负责人)必须对安全警戒的执勤情况进行督
2、促落实,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下令起爆。第六条爆破公司安全员负责对爆破警戒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发现警戒有遗漏或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爆破队将隐患排除后方可起爆。第七条警戒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警戒,并监护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撤离至安全地点。第二章爆破警戒范围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爆破环境,按爆破振动、爆破飞石、爆破冲击波、有害气体扩散的安全距离理论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出安全允许距离,取其中最大值作为爆破安全警戒距离的确定依据。第八条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第九条人员警戒安全距离的规定: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警戒距离不得小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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