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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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具)是指由矿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预防装备。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lO51)的要求。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具)的需求计划在年初有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核、采购。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和审批。第五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具)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台账。第六条矿安环科做好劳动防护用品(
2、具)佩戴的监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具)的佩戴情况,发现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具)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第七条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具)时要进行检查,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过期用品拒绝领用。第八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必须加强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九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能够保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养和维护工作。第十条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具)者,一律折价赔偿。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具)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单位出具证明,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更换手续。第十二条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销毁,严防流失。第十三条绝缘用品(具)按绝缘工具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将二矿安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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