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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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提升基层公开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三条县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县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县政府的债权债务情况等。第四条各单位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监督办法;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单位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县直各单位
2、公开的内容:1.政策法规、重要规定;各单位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3.单位年度工作目标;4.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5.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6.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六条依据实际情况,政府公开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媒体公开: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二)会议公开: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可采取邀请有关人员和新闻记者旁听的形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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