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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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对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二条定期考核由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采取书面复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命名时间次序推进,同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和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监测,每三年时间覆盖所有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第三条动态管理(一)全省统一组织,各省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安全市相互开展交叉检查),书面考核复审与日常检查指导相结合,每年开展一次,按照XX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
2、办法实施,交叉检查结果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XX省直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包括当年参加交叉检查的县区)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以现场实地考评为主。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情况由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三)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应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质量,弥补工作短板,每年度开展自查自评,并向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党政同责与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情况;2 .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3 .辖区内
3、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4 .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情况;5 .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解决措施。(四)按照地域就近原则,采取分片结对的方式,由省内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对邻近地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开展创建工作对口指导,三年内做到全覆盖。第三章结果运用第四条考核管理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分标准根据XX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考核办法确定。评价总分值以规定合格分值为基准,高出基准分值5-10分为优秀、0-5分为合格、基准分值以下为不合格。第五条在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中,考核优秀、合格的,保留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三年内全省综合评估分值累计排名靠前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优
4、先推荐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单位,省辖市所辖县(市、区)加权平均分值排名作为推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单位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3个月。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核查后及时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较多及整改报告不详尽的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组织现场复核。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有关键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考核办法要求的或评价结果排名后三位的,依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XX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有关规定,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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