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和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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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怀化市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经2023年4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6日怀化市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和促进条例(2023年4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中医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族民间医药包括:(一)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二)民族民间医疗技能、技法和器材;(三)民族民间医药的单方、偏方、验方、秘方等方剂;(四)民族民间药材以及种植、养殖技术;(五)民族民间药材的炮制、配制等的制作技术方法。第三条对民族民间医药应当坚持保护、传承、扶持、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民族民间医药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将保护、传承、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市、
3、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民间医药管理、保护和促进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民族民间医药管理、保护和促进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民族民间医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民族民间医药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利用机制。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和促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民族民间医药重点项目的开发、保护和研究;(二)民族民间医药珍贵文献等资料的征集、整理、编纂和保存,民族医药理论的梳理和创新;(三)濒危民族民间医药技法的抢救、保护、传承和
4、发展;(四)民族民间医药传承人的奖励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五)对捐赠民族民间医药经卷、文献、手稿、手抄本、单方、偏方、验方、秘方等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六)民族民间医药重要学术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保护、推广道地民族民间药材,支持申报地理标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民族民间医药文化遗产开展调查、收集、整理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民间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指导、帮助民族民间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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