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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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一)中小学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关于核定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关于核定2023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
2、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49号)、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潭教通(2021)10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我市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
3、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见附件1)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 .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见附件1)、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3 .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
4、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教材费按湘潭市2023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目录(潭教通(2022)72号)规定的品种和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以及湘发改价费规(2023)5号核定的202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见附件3);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科书。根据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
5、杂费实施方案(湘财教(2016)66号)文件,对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免除学杂费。与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4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等文件执行,即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习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
6、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中职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学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一)民办学校。按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12022)451号)文件规定执行。1.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
7、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2.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地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年度定调价基本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
8、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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