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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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3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汽开区)的建设,加快汽车产业的发展,规范汽开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汽开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汽开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实行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共建体制。第四条汽开区的管辖区域为东起普阳街、长沈铁路,南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西至西新开河,北到景阳大路、支农路、长春西湖。第五条汽开区应当加快汽车
2、产业发展,逐步建设成为汽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贸易、物流基地和汽车文化、汽车人才的培育基地。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汽车产业实际,制定汽开区的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投资融资等相关政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汽开区专项扶持发展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改造以及汽开区的开发建设。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第七条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汽开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第八条汽开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汽开区的实施办法;(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汽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依法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3、补偿工作;(四)依法审批、核准、管理投资项目;(五)负责财政管理,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和独立国库管理权;(六)行使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七)负责建筑业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许可事项,规划、建设和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八)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办理涉外事务;(十)负责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十一)协调驻汽开区内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汽开区管委会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和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建议、土地征收前
4、期工作。第九条汽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汽开区的管理事务。第十条国土、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汽开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各自职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汽开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第H一条汽开区管委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批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十二条汽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录用员工、职业培训提供服务,为城乡劳动力就业提供服务。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汽开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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