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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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管理规定1 .目的为促进产科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 .标准2. 1范围:2.2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2.3 职责:科室主任及各病区区长是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本病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本科室、部门负责人报告。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
2、态扩大,涉及到患者死亡或者可能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须在事件基本明确后2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2.4 内容2.4.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投诉2.4.1.1本规定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下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过失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医疗纠纷分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非医疗过失医疗纠纷两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两类:一是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 本规定所称患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2 .4.1.2本规定所称医疗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3 .4.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2.4.2.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2.4.2.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反医疗卫生管
4、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者医院医疗管理制度,存在医疗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或者造成患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轻度残疾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 .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 .造成2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2.4.2.3医务科负责处理向医院投诉的医疗纠纷。医务科在接到投诉或报告后,应立即开展调查、组织讨论、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向患方解释、协调、协商解决等工作,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配合并主动参与有关事项处理。2.4.3医院医疗投
5、诉当事人举证与医务科调查收集证据2.4.3.1医院医疗投诉当事人自收到医疗纠纷受理通知书起7日内,向医务科提交如下证明资料: 诊疗过程的详细说明; 诊疗及时性证明资料,如病历、会诊记录等; 符合诊疗规范、常规的诊疗措施; 其他具有证明力的文书。2. 4.3.2医院医疗投诉当事人自收到医疗纠纷受理通知书起7日内应同时提出书面陈述意见,阐明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科室负责人可以加具意见。3. 4.3.3医院医疗投诉当事人未在前款述及的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与证明资料的,视为放弃举证。4. 4.3.4医务科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明资料,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及有无独立进行判断。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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