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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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 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
2、保障责任、 规章制度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 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第五条应急管理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 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 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 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 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
3、单位生产 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 决策人;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 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 危险程度和生产经营范围等情况,组织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 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 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 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小型、 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
4、可以制 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全部作业活动,并 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 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安全管理、设施设备、作业现 场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 负责
5、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 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A)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一)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 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
6、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 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 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 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 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IOO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7、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IOOo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 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在IOOO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IOO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IOO
8、O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在IOoo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 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第十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变更或者任免,应当自变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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