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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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土 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 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 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 房和庭院等用地。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按照“以户取得、户内共有”的 方式
2、分配使用,严格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进 行管理。第四条 按照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农村 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合理安排。第五条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村民,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使 用农村宅基地。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业农村、自 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与 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联系,做好信息共享 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
3、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 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完善用地标准,规范管理程序, 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 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 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将农村村民建房 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 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指导各地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 村庄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 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新增建 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指 导、确权登记颁证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
4、房 安全和危房改造等工作,提供农房设计方案,加强农房建设 风貌管控、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等,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管 理和培训,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技术。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宅基地审批 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 制,明确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 事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农村建房事前事 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新批及翻建的规划许可工 作;加强全程监督,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接得住、管得好; 负责答复和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权责对等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
5、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并定期 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指导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完 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制定并健全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制 度,组织开展村民建房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第九条村级组织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用地建房条件、申请 宅基地是否存在争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以及对申请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 审。涉及公安、民政、城管等单位要及时咨询意见,安排1 名村(社区)工作人员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宅基地协管员负 责日常监管,及时收
6、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 等状况,重点排查上报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 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严格规划管理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镇村 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 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宅基地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 农田,涉及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 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 地用地申请。第十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发展村内符合申请 资格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新建、翻建、改(扩)建住房,优 先改造1980年前建造的农房,鼓励改造1981年至2000年 期间所建的农房。规
7、划发展村除承担本自然村符合资格的农 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求外,还需承担本行政村范围内一般村 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有序引导农村村民适度规模集中居 住。城镇开发边界外一般村,原则上不新增用地规模;符合 申请资格的农村村民,优先引导到规划发展村庄内审批宅基 地;住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及以上的,经批准可迁建至规划 发展村,或申请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安置,原农村宅基地住 房应予以拆除并退还村集体。确有困难的可按中共市委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锡委发2017) 36号)规定翻建住房。城镇开发边界外搬迁撤并类村,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改 (扩)建住房,住房鉴定为C级危房及以上的,可
8、申请统一 安置;不能统一安置的,经批准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自 行维修加固。第十三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村民,原则上不得改(扩)建和新建农村住房;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村 村民,可以申请纳入城镇社区统一安置;不能统一安置的, 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原则,向镇、村申请农房翻 建,现有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面积的,须按规定 进行核减,具体参照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执行。第四章规范用地管理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与农村住房 更新改善、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相结合,通过村庄整治、 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鼓励一般村 整村拆建搬迁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发展村,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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