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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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本规定所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三条工业和信
2、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网络接入地、取得电信和信息服务相关许可(备案)所在地,以及行为直接危害地。第九条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4、,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七日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第十条上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下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宜本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上级或者下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立案的案件应当由其他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的,
5、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立案的案件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
6、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
7、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十七条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第十九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期限另有
8、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必要的处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主动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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