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厂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并网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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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厂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并网协议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署:(1)甲方:电网注册地:(2)乙方:锅炉厂注册地:第一章鉴于:(1)乙方在有富余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简称“乙方机组”)。(2)乙方申请将乙方机组与甲方拥有的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3)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机组并入电网运行。第二章陈述和保证2.1 本协议双方保证和陈述如下:(1)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2)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3)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第三章接入系统工程3.1接入系统工程投产时间及机组并网时间3.2接入系统方式3.3
2、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原则3.4资产分界点3.5电量计量点第四章并网条件和要求机组基本技术参数乙方富余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第五章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5.2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5.3 如果由于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调度指令不能执行、信息通道受阻等使任何一方受损失的,则受损失方可依法向第三者索赔,任何一方均应为对方的此类索赔提供合理的协助。第六章争议解决办法6.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
3、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则提交电力监管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6.2 仲裁过程中,双方仍按本协议继续执行。第七章其它7.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转让方应在转让前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1.1 2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7.3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补充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7.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并按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执行。1.1 5本协议在符合第二章条款约定的前提下,自双方盖章和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7.6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机组参数或接入系统方案发生变化,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7.7 本协议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乙方(印章):代表(签字):签署协议双方:甲方(印章):代表(签字):签署日期: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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