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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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化工和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心企业:为精确判定、准时整改化工和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法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推动平安生产领域改革进展的意见,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
2、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平安监管局、有关中心企业准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准时消退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国家平安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
3、、储存设施外部平安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急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把握,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把握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迫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平安仪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烽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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