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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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要遵循的指导原则,增加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联系前不久国务院督查对一系列“过罚不当”典型案例的通报,可见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的现实意义。个体户卖出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煎饼店主使用5元一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芥末油被罚5000元诸如此类,对小微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
2、为,动辄予以罚款数额高达违法所得数百乃至上千倍的处罚,屡屡引发争议,给人留下了“罚款式创收”的不良印象,既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初衷,而且极大挫伤了小微市场主体的经营积极性,损害了市场预期。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指导意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o这既言明了指导意见修订的初衷,也道出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循的价值取向。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在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方面,除原有的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之外,新增了公平公正原则。这也从一个
3、侧面提醒行政执法者,不能单一强调“依法办事”,不能选择性处罚,要注重执法对象对处罚结果的客观感受,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行政处罚不能“为罚而罚”,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个体户卖了5斤超标芹菜,公众却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罚款感到不解。从实践上看,一些行政处罚出现畸重过度现象,与行政裁量权落实到执法一线,相关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缺乏合理细化量化直接相关。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依法从重处罚等情形进一步完善,增加“首违不罚”的规定,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有助于保证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国务院督查组此前直言,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创造良好环境,从根本上就是要求行政执法者在行使裁量权时,要平衡好“管与活”“法与情”的关系。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近年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国务院屡屡强调、部署要求各地要多措并举,稳住成千上万市场主体,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留得青山赢得未来”。在这一大背景下,把握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力度、尺度和温度,实际上也是为长远发展所计,也是在服务“国之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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