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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则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固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下列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下列简称实施办法)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1.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下列简称年审)与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
2、法行为与其他有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1.2.1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下列简称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履行有关法定义务。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者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有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能够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有关材料。1.1.2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
3、1.1.3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1.1.4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根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1.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列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与改进。1.4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列简称州市质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省质监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列简称县质监局)行政人员与有关专业人员实施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年审及事实上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记录、归档获证企业年审及事实
4、上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1.5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中,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获证企业对其提交的自查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年审年审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内容包含:获证企业的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与编号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质监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实地抽查要紧针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与企业、监督检查(包含:巡查、回访等方式)或者投诉中
5、反映质量与质量管理问题较多的企业、与年审材料涉嫌不实的企业实施。2.1 年审程序2.1.1 县质监局提早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内获证企业按时年审后,负责接收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在自查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印章后,报州市质监局。县质监局务必自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签有审查意见、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材料报州市质监局。2.1.2 州市质监局对县质监局上报的获证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对事实上施实地抽查决定,并在自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的获证企业,应
6、向其发出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实地抽查通知书,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获证产品生产现场进行核实、检查。2.1.3 3州市质监局按2.4款要求对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作出相应年审结论。州市质监局务必自县质监局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企业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此期限。2.1.5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向省局报告。2.1.6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且已查找不到的获证企业,应将其有关情况向省局报告。2.1.7省局每年定期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情况向社会公布。2.2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1. 2.1
7、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查报告一式二份,其内容包含根据获证产品实施细则审查办法自查企业质量管理、技术文件管理、生产工装及设备、人力资源要求、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记录。2. 2.2企业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3. 2.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续页或者明细原件。4. 2.4加盖企业公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5. 2.5加盖企业公章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6. 2.6三份以上完整的由获证产品企业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与产品出厂检验台帐;年审
8、前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或者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者第三方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若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提供检验结论对比对情况。复印件各一式二份。7. 2.7获证产品按规定标明了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标签标识标注式样一式二份。8. 2.8新获证企业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审查不符合项改进措施与不符合项改进验证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9. 3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的要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内容的要求是:10. 3.1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的审查2.3.1.1获证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是否变化、是否涵盖了取证产品。2
9、.3.1.2获证企业提交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2.3.1.3获证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记录及获证产品一年内的出厂检验报告与监督抽查或者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者委托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人力资源、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安全生产等生产条件保持符合实施细则审查办法的要求,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是否持续稳固合格。2.3.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的审查2.3.2.1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是否发生变化,住所、生产地址是否迁址。
10、2.3.2.2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与环保、定点证书等证明材料所述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一致。2.3.2.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后,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2.3.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的审查2.3.3.1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者已转产的情况。2.3.3.2获证企业提交的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获证产品质量符合或者高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2.3.3.3获证产品质量出现不合格后,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并进行了验证。2.3.4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与编号使用情况的审查2.3.4.1获证企业是否有超出其获证产品范围使用
11、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与编号的情况。2.3.4.2获证企业是否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编号与标志的情况。2.3.4.3获证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标志与编号。2.3.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的审查2.3.5.1获证企业提交的监督抽查或者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2.3.5.2获证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后,经限期改正,复查是否合格。2.3.6其他有关情况的审查2.3.6.1获证企业是否有委托或者被委托加工获证产品的情况,是否办理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2.3.6.2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是否有被投诉、举报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处理。2.3.6.3其他与获证企业取
12、证条件、获证产品质量有关的情况,特别是涉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的情况。2.3.7实地抽查2.3.7.1对涉及2.3.1款至2.3.6款问题的获证企业、与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其进行实地抽查。2.3.7.2年审实地抽查的要紧根据是实施办法与有关产品实施细则。2.3 .7.3年审实地抽查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实施,其中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质。2.4 年审结论根据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情况,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获证企业作出相应的年审结论:1.1.1 4.1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
13、地抽查工作中,未发现获证企业存在2.3.1款至2.3.6款问题的,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应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与证书副本续页或者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合格”与日期,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1.1.2 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2.3.1款至2.3.6款任何一个及一个以上问题的,由州市质监局及时向获证企业签发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获证企业整改完毕,经州市质监局组织实地抽查或者验证符合要求的,由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
14、中与证书副本续页或者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经整改年审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实地抽查或者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获证企业,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与证书副本续页或者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不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1.1.3 获证企业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州市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州市质监局应自收到其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10内组织复查。获证企业对复查的年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的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质监局申请复议
15、,省质监局自收到其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议。2.5 违法行为处理在年审中,对获证企业涉及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按5款的要求依法进行处理。3巡查巡查要紧是以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其要紧内容是:检查获证企业的产品标识、生产设备与检验手段、原辅材料进货验收、产品出厂检验等情况。3.1 巡查程序3.1.1 州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县质监局(必要时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辖区内所有获证企业开展巡查工作。3.1.2 县质监局负责委派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下列简称“巡查人员”),具体实施对获证企业生产现场的检查。3.1.3 巡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下列简称巡查记录表)上,并由巡查人员签字与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企业公章。3.1.4 县质监局根据巡查人员记录的巡查情况,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巡查记录表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局印章。3. 1.5县质监局处理完毕的巡查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质监局存档、另一份及时报州市质监局。3.2 巡查要求3.2.1 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与标识;3.2.2 2.2检查企业产品标识标注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