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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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则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固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下列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下列简称实施办法)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1.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下列简称年审)与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
2、法行为与其他有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1.2.1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下列简称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履行有关法定义务。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者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有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能够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有关材料。1.1.2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
3、1.1.3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1.1.4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根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1.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列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与改进。1.4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列简称州市质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省质监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列简称县质监局)行政人员与有关专业人员实施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年审及事实上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记录、归档获证企业年审及事实
4、上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1.5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中,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获证企业对其提交的自查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年审年审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内容包含:获证企业的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与编号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质监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实地抽查要紧针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与企业、监督检查(包含:巡查、回访等方式)或者投诉中
5、反映质量与质量管理问题较多的企业、与年审材料涉嫌不实的企业实施。2.1 年审程序2.1.1 县质监局提早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内获证企业按时年审后,负责接收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在自查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印章后,报州市质监局。县质监局务必自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签有审查意见、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材料报州市质监局。2.1.2 州市质监局对县质监局上报的获证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对事实上施实地抽查决定,并在自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的获证企业,应
6、向其发出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实地抽查通知书,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获证产品生产现场进行核实、检查。2.1.3 3州市质监局按2.4款要求对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作出相应年审结论。州市质监局务必自县质监局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企业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此期限。2.1.5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向省局报告。2.1.6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且已查找不到的获证企业,应将其有关情况向省局报告。2.1.7省局每年定期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情况向社会公布。2.2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1. 2.1
7、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查报告一式二份,其内容包含根据获证产品实施细则审查办法自查企业质量管理、技术文件管理、生产工装及设备、人力资源要求、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记录。2. 2.2企业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3. 2.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续页或者明细原件。4. 2.4加盖企业公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5. 2.5加盖企业公章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6. 2.6三份以上完整的由获证产品企业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与产品出厂检验台帐;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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