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教育工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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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教育工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1、基层教育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教工大会选举产生。2、基层教育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实行等额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名,具体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1名;25人至100人以下者,设主席1名,委员2-3名;100人至200人者,设主席或副主席1名,委员4名,共5名。3、基层教育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按申报程序,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推荐名单,经学校(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于10月17日报教育工会批
2、准。4、选举前,选举学校(单位)工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进行公示。5、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是应到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否则选举无效。6、选举设监票员1名,负责选举全过程监督;计票人2名,负责选举工作全过程操作。监票人.计票人从非候选人代表中推荐,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大会表决通过。7、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8、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正式选举为一张选票。从六人中任选5名(差额1名)。9、选举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表示同意,就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内划“O”;表示不同意,就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内划“X”;如另选他人,就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填上被选
3、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下方“符号;”栏内划;弃权不划任何符号。10、选举人所填写的选票,符号要填写清楚,如填写模糊不清,视为废票。11、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12、被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名额为止。如取足名额末尾者得票相等,以不同意票少者当选;如不同意票相等,经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出增加或减少名额的意见,提请大会表决;如果委员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同意将不足名额暂作空缺。13、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14、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为3年,特殊情况补选委员的选举,适用本办法。15、本次活动应建立完整的资料档案。所有文字材料及图片资料(含选票)都应及时寻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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