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服务收费通知[XX]112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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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物业服务收费通知XXU29号文件昆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昆发改价格昆011)1129号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园区)进展与改革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的方
2、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与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含综合管理、共有
3、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保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保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一致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与等级进行确定。三、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将上年全市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下列(不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备案的物业服
4、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四、经招投标中标或者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车辆(机动、非机动)停放平面图(室内、室外或者地上、地下);前期物业服务(含物业服务合同)方案,申请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收费等级的书面文书;(四)成本测算表及物业服务费等级资料;(五)已售购房合同抽样复印件。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在业主入住前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收费地点进行公示。标准不得超过同等级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六、开发建设单位与
5、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内容。房屋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不管业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未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七、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质量,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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