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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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及行业特性相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
2、、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加强对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的领导,成立黔西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州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州委宣传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国资委、州统计局、州总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
3、工资总额中计算,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第五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国有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六条根据我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我州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公益类、金融类三种类型,其中商业类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点等,对
4、所监管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报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七条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为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为主,实现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战略意图的国有企业为商业二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企业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为金融类企业。第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总额
5、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一般应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权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商业一类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可设为:基本指标(净利润),分类指标(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商业二类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可设为:基本指标(净利润),分类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工作量、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公益类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可设为:基本指标(劳动生产总值),分类指标(成本费用利润率、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金融类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
6、标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经济效益指标。可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经济效益指标本年基准值原则上为上年实际完成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的企业财务报表数,本年预算值原则上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后的年度财务预算数。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九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隶属关系,州本级及各县(市、新区)负责做好本地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相关工作。第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对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控。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法人治理、收入分配管理等情
7、况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制,转为核准制。第十一条实行工资总额预
8、算核准制管理的国有企业,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第十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后,各国有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出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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