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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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科室、各大队通过执法案卷,录像、照相、录音等方式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活动进行全程跟踪记录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全过程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
2、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行政执法中,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三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四条本局根据有关规定为执法工作人员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科室、各大队要严格遵守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取证和监督的作用。第二章记录方式及要求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
3、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第八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音像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执法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科室、大队负责人报告,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使用录音、
4、录像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询问当事人的,要记载于询问笔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并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当事人、执法人员及现场场景等情况,并显示同步的时间数码。第十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时,实行执法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除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录音、录像人员可由一般工作人员担任。录制人员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第十三条
5、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内容及记录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移动音像设备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各科室、各大队负责人为本科室、本大队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室、大队工作人员使用移动音像设备前应经各科室、各大队负责人授权或同意。未获授权的工作人员需紧急使用移动音像设备的,使用后应及时向各科室、各大队负责人报告。第十五条各科室、各大队要组织本科室、本大队工作人员学习并熟悉移动音像设备使用、维护等相关操作知识,不断提高操作、维护水平。第十六条本局根据有关规定或执法
6、类别、执法特点、执法工作量,确定各科室、各大队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要符合上级相关要求,并满足每组执法人员至少配备一台录像设备。第十七条各科室、各大队应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定期管理维护移动音像设备及执法记录档案,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记录归档完好。各科室、各大队建立移动音像设备使用台账,明确记载使用时间、使用地点、执法基本内容、使用人、确认人、记录人等有关内容。第十八条使用人员在使用移动音像设备之前,应认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确认系统时间与当前时间一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第十九条移动音像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
7、故障应及时更换设备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第二十条移动音像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第二十一条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和管理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各大队进行执法活动时要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关键人物、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执法记录开始时和结束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使用人应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当日交回移动音像设备,并在每次执法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上传执法记录信息,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对重要事件、案件的音像资料承办人要及时保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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