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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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的,适用本细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
2、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涉及本辖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畅通举报渠道,方便举报人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也可以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第四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五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线索,并提供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3、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六)
4、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实施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第八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保障。第九条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第十条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奖励不重复发放;(二)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且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三)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第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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