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申请第一书记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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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申请第一书记的指引为强化社会组织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实施“头雁工程”,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推进在直接登记(含脱钩)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中设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第一书记,促进社会组织党建与业务发展有机融合,增强党建工作的生机与活力,确保社会组织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一、申请条件在直接登记(含脱钩)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中,按照党章规定,单独建立或联合建立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指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中有党员且能转组织关系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党员负责人都不能转组织关系的,可向省社会组织党委申请设立第一书记。(
2、一)对党忠诚,道德品行好,严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干净干事;(二)担当意识强,有一定党建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甘于奉献,愿意和适合第一书记工作。(三)中共党员,党龄3年以上。(四)身体健康。(五)熟悉所在社会组织行业发展业务。(六)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二、申请程序(一)填写申请。符合申请设立第一书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在征求党员负责人意愿后,可推荐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负责人为第一书记人选,填写社会组织党组织第一书记申请表(二)审核人选。经党员负责人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按照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后,向省社会组织党委申请设立第一书记,将填
3、写好的表格提交至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三)下达批复。省社会组织党委对人选进行考察,研究同意后任命为第一书记并发放批复。三、其他事项(一)第一书记职责任务。第一书记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指导、帮助本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与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党组织书记职责重点不同,不负责日常党务事务,发挥“指导、把关、督促、协调、服务”的作用,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把好政治关、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一体化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等职责任务。(二)第一书记任期。第一书记任期一般与其社会组织负责人任期一致,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调整的,社会组织党组织需按隶属关系逐级向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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