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移交接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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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交接管实施细则林绿地移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市政工程设施(含环境卫生、园林绿地、公园广场、地下管网)管理,规范移交验收接管行为,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XX省绿化条例、XX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XX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等相关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目前为环城水系以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地、公园广场、地下管网)的移交接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前,须由施工图联合审查牵头单位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待成员单位审查通过,并出具XX县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中可能出现隐患和各类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建设单位要在3日内给出书面答复。如遇争议事项,报县政府进行研究。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六方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签订X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后向XX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进入联合验收环节,在XX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移交,在移交过程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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