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现代:实质理性视阈下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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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与现代:实质理性视阈下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摘要:地方金融监管适当性分析应基于社会正义观,从监管过程、结果和反馈三个方面,规则框架、法律范式、金融发展三个维度,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状态予以评价。由于主观意向和客观效力在实践中的不一致性,使得对适当性的分析会超出原有的逻辑范畴,更加注重具体行动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按照韦伯社会行为合理性分析框架,可将实质理性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从秩序正当性角度审视法律理性化,以与其相关联的监管行动为逻辑起点,呈现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参照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文本教义,以司法审查裁量瑕疵为基础,可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失序情形分为职权滥用、越权监管与明显不当三类。按
2、照解释社会学的方法论,导致监管行为偏离理想范畴的要因考察主要从目的计算、价值衡量和传统信赖三个方面展开。形式理性不足的情况下,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可以通过完善约束机制和协作机制予以实现。关键词:监管瑕疵;形式理性;目的理性;价值理性;监管协作引言作为经济规制法的组成部分,地方金融监管的实现应关注传统对现代的效力供给,韦伯关于社会行为的正当性分析框架为此提供了理想的范式。韦伯在新教伦理中将主要的方法论工具、观念类型与用于把握主观意义的解释性理解方法论结合在一起,这种新的因果关系解释进路是现代新制度主义思想的一个古典起点并具有理论张力与问题张力,是理性主义类型学与社会学研究的开端。现下,我国金融改
3、革所确定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在实践中处于型塑阶段,形式理性层面一般规范的不足、实践理性层面转介规范的模糊与地方金融发展本体样态的多元性等,综合导致金融监管作为地方政府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手段与实质理性要素之间呈非正态分布。同时,依据中心极限定律,影响地方金融监管行为的随机变量看似相互独立,实则辩证统一,常规性问题仍具现代性研究之必要。202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文本构成以调整性规则与具体性原则为主,突出反映了我国金融改革的趋势、要求与发展规律,亦为法律实现预留了推理、解释和续造空间。法律实现的可行标准在于执法与司法行为所具有的合理性与说服
4、力,蕴含于规范性的实然领域与经验性的应然层面,表现为与已确定规则和原则乃至法律精神及价值模式的一致性。将金融监管问题置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中,结合韦伯的社会学基本概念和社会科学方法论,从秩序正当性角度审视法律理性化,以与其相关联的社会行动为逻辑起点,呈现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以抽象性解释具象性,体现了“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金融工作基本原则,回应了新时代依法监管、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新要求。以韦伯社会行为合理性框架为牵引分析地方金融监管适当性时,可在实践理性基础上以理想类型为技术参照分析地方金融监管的瑕疵谱系,继而在重释结构与实践之间的因果律上实现法治昌明时代地方金融监
5、管路线图的现代性描绘。一、传统:地方金融监管适当性的理论供给地方金融监管中,基于先期规则的立法空隙极易诱发监管者行权的姿意与系统性风险的产生。有意义和有效的地方金融监管行为界限并不清晰,纯粹有意义的行为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础,地方金融监管行为是否正确有效是判断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化程度的指标。事实上,非理性的因素往往会造成理性目标与价值的偏离,这就涉及对地方金融监管行为适当性的判断,适当性体现了法学强烈要求表达数学化的内在需要。形式理性与逻辑系统化、法律形式化相关,实质理性与价值系统化、伦理理性化相联,法律的理性范畴涉及合法性、合理性的量与质,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亦从这两个维度展开。(一)地方金融监
6、管适当性的逻辑起点:合法性在现代“法治国”中,合法性等同于正当性,然而合法性内涵无法满足理性与经验层面的所有意义,正当性逐渐发展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最高要求。正当性是基于某种法律规范、价值信念亦或道德要求愿意服从并根据统治者命令行动的可能性,是对社会制度的评价以及被认为是合理的程度。作为自然法中的核心概念,合法性要求客观要素和主观行为必须符合客观标准。合法性不是合目的性判断,与适当性并非泾渭分明,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不等同于合法律性,这种逻辑上的承认既有规范性承认的低要求,也有价值上承认的高要求。概言之,合法性同样需要以法律规范、规律为标准。对行为与目的联系性质作出的判断,包括权力来源、权力运行
7、,涉及法治体系的诸多元素,可以从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两个方面展开。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并不明确,不适当往往包含违法情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8、50、51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3条规定对违法、违规及其他行为一并进行追责,即不当履行监管职权的行为皆需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性金融立法亦延续了此种模式,意见稿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仅以授权条款进行了概括指引。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正当性考量,将合法性作为衡量标准之一体现了立法精神,彰显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一次性监管行为亦或持续性监管行为均需具备适法状态,管辖、程序、要式等符合形式合法要求,具体监管行为内
8、容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与事实可能性,符合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实质合法要求。(二)地方金融监管适当性的逻辑中介:形式理性法律制度应具备理性化特质,即运用理性的抽象来形成各种具体的法律概念、规则和范畴,使其重复适用于个案。法律规则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为该规则的适用是否具有普遍性,能否进一步分化为确立内部标准的形式合理性与体现外部评价的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的规则强调手段和方法的合理性,形式明确、具有普适性与可预测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构成了权力行使的合理性逻辑前提。实质合理性强调价值和目的的合理性,具体行为或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公认的政治理想、道德观念等应相符合。权力行使遵从的实质合理要求在同一或同类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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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传统 现代 实质 理性 下地 金融监管 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