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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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之常2023年4月18日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第三条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
2、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全过程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权。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加强审批实施情况监管,并将审批信息及时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临时
3、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集中区域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探索临时建筑的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设和规范管理。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集中建设的临时建筑。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服务,精简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能。符合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条件的临时建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4、当按照规定当场作出决定。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自有土地外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林地、公路等区域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许可手续。第十条临时建筑不得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实施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实施。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期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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