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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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校的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三条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所有票据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四条“非税收入缴款书”适用于实行“票据分离”收
2、费方式时通知缴费人和银行缴收各项非税收入专用。第五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收取普通在校生、夜函大生学费、住宿费及短训班收取的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适用于教材、单位内部代收和往来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第七条“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接受捐款。第八条其他票据,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之间经费结算等。第三章票据的领用第九条领用程序(一)各部门领用收费票据,首先填写一式两联的“票据领用申请表”,领用申请表上应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用途、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二)财务处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核,经财务处负
3、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领用收费票据。票据使用数量应预计准确,不得故意多报、多领,及时办理票据的检查和核销手续。(S)经批准领用的票据收据联应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四)各部门应设专人(我院正式职工)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并且保持相对稳定。领用票据时,必须由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到财务处办理,坚持“谁领用、谁负责”,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受理。第十条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票据时需缴销以前领用的票据。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第十一条财务处票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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