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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C)二C)年一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五、基金财产的保管7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9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H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九、基金收益分配18十、基金信息披露18十一、基金费用20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1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1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1十五、禁止行为23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4十
2、七、违约责任25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6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6二十、其他事项27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7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
3、另有约定,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邮政编码:518026法定代表人:王军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5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4、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32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5、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对象以及证券选择标准为:本基金所指的消
7、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是一个行业主题概念,按GlCS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包含以下行业:商业服务与供应品、耐用消费品与服装、消费者服务、媒体、零售业、日常消费品、医疗保健、金融、房地产、信息科技、电信业务、运输、公用事业、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60%95乐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5%-40虬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短期金融工
8、具指剩余期限期在365天以内(包括365天)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和其他债券及现金。如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对该比例限制有影响的,木基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木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程度及企业成长性等因素,以不超过非现金基金资产20%的部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之外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9、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PI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短期金融工具指剩余期限期在365天以内(包括365天)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和其他债券及现金。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
10、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11、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12、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除上述第(6)、(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13、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木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14、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15、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