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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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包括:(一)本办法施行后新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二)本办法施行后新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义务教育
2、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的用地、建(构)筑物和基础教育附属设施。第四条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卫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第六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中小学校
3、、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3000-5000户的居住区,至少配建一所小学;IOoOO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一所中学。配套学校建设不足或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学位供给,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要。第八条严格执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基2
4、02233号)的相关规定,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确定,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L2万人的住宅区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划预留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
5、)和绿色建筑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九条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纳入改造方案,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第十条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新建住宅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第十一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必须配建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及设置班数等相关要求,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属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的,其用地可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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