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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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顺畅有序流动,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公共服务、优化人口结构,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
2、境协调发展。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一)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准入限制。居民凡在我市城镇居住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二)实行就业无差别落户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本市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实行人才无门槛落户制度。全面推行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愿意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在居住地或拟就业地人才集体户落户。提倡驻枣
3、普通大中专(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枣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优秀农民工和乡村振兴、社会工作、经营管理、专业技能等各领域人才愿意来我市落户的,可在居住地、拟就业地人才集体户或近亲属家庭户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健全完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才集体户管理制度,取消集体户设立条件,简化落户手续。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通道(一)实行进城落户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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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深化 户籍制度 改革 促进 城乡 融合 区域 协调发展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