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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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北京历史文脉,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的丰富内涵,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坚持首善标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
3、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第七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程序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三)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4、实践,具有较大影响;(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工作;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
5、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加培训、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市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央在京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参照前款各项内容。第十条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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