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律师办理城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务操作指引某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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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本次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1.2 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2、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木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拆迁关系
3、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1)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相关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3)勤勉敬业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1.1.1 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1)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
4、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2)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4)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1.1.2 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适用于律师为政府、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
5、起草修改拆迁解决方案、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培训拆迁工作人员、参与与拆迁有关的评估、听证、谈判、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活动等拆迁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宗教设施、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拆迁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操作指引。第二章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和评估第一节一般规定2.1.1念界定(1)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2)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3)拆迁期限,是指完成整个拆迁工作所规定的期限。(4)
6、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5)房屋拆迁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评估时点。(6)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拆迁的延长期限。特别提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本章。1.1.3 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管控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10月31日发布
7、,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管控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管控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Ill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管控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管控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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