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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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 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 府宏观调控、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XX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XX省省级储备粮管理 办法和XX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 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本级县人民政府储备的 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 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以上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 粮;食
2、用油,是指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食用 植物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管理规范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 和费用。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粮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 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不得调整质量等级、不得串换品 种、不得变更储存库点。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 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 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 油的行政管理
3、,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 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 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 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 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 发行)负责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 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XX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粮食 储备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
4、负责县级储备粮 油贷款的统贷统还,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安全负责。县粮食储备公司除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 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以及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 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储 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 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 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县 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 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 发行共同下达给县粮食储
5、备公司。县粮食储备公司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 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和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 农发行可以对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进行调整。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入库后,县粮食储备公司应 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 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数 量、质量、储存库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 和物资储备)部门进行确认。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 备)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保
6、持粮食市场稳 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 则。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 主轮换等方式。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 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 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 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不超过2年,成品粮油(含小包装) 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除应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油月末实物库存 应不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 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
7、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 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 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 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 调整。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 照轮换计划执行。对发现的不宜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及时结 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4个月,经县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2个月。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 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 对轮
8、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 储备)部门进行确认。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 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粮 食储备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经营需要,自主确定轮换数量和 频率。第十四条 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 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 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 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并做到全程 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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