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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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 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 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XX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 定及检测办法(X农函(2022) 5号)XX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 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X农函(2022) 93号)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 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XX县内登 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征求相关单 位意见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 简称“联合
2、社”)。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章评定标准第四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经综合评价后择 优评定:(一)运营管理规范1 .按照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 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 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办公运营场 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原则上实际运作时 间至少满1年。2 .民主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 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 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
3、表)大会 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3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编制会计报表,能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专业的会计机构代理记账、 核算。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成员账户健全,成员 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 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或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 账户。财务相关信息能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 门。(二)效益和服务带动好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农民成员应当 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4 .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3
4、0万元以上,联合社 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 数计算年经营收入。5 .建立有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80%以上的成 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6 .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6个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 数的80%以上。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 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三)优先考虑标准1 .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 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2 .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县级 以上
5、部门肯定或县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报道。3 .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 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 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4 .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 5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1500亩以上或 收入3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乡村旅 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 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第五条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 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一)在精准扶贫领域中,带动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成效显 著的农民合作社。(二)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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