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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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有限责任公司a3E早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第三条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四条公司生产经营坚持平安第一的方针,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平安由各子、分公司负责。第五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平安生产。第六条公司依照中
2、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委会,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平安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八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第九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股东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十三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
4、,并将股东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和监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推举和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五)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六)公司解散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八)依法转让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九)根据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由相应的股东方合并财务报表;(十)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享有的
5、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承当的其他义务。第七章股权转让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股权时,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置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按其所持股权比例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置权,也可不按所持股权比例购置。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新增股东或由现有股东追加投资,新增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或转
6、让其所持股权后,由公司将新增投资人、追加投资人或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数等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有关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第八章股东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推举、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推举、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7、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担保及大额资产处置;1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十二)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所持股权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年四月十五日之前召开。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持有公司股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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